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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疫情防控部分政策汇编 二维码
发表时间:2020-03-30 12:37 2020年3月 目 录 一、安徽省关于加大政策调节力度促进经济持续 健康发展的意见………………………(1-21) 二、安徽省应对疫情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支持实体 经济发展政策清单…………………(22-83) 1.财税支持政策(61条)………………………(22) 2.降成本支持政策(25条)………………………(38) 3.稳岗创业支持政策(42条)……………………(46) 4.金融支持政策(22条)…………………………(60) 5.优化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政策(54条)………(66) 三、安徽省关于依法科学精准抓实抓细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84-98)
安徽省关于加大政策调节力度促进经济持续 健康发展的意见
2020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完成全年目标任务面临更大压力。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以改革开放为动力,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做好“六稳”工作,加大政策调节力度,着力扶持市场主体、稳定市场预期、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1.发挥财政资金支持效应。2020年,省财政继续安排130亿元左右,采取“借转补”、事后奖补、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支持“四个一”创新主平台、“一室一中心”分平台、“三重一创”、创新型省份、制造强省、技工大省建设等。省级预算安排需再分配的专项资金,尽快拨付到具体用款单位和项目,并适时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2.进一步降低涉企费用。全面推行天然气大用户直供气,调整省内天然气短输价格。全年电力直接交易规模达到1000亿千瓦时左右,落实降低制造业电价政策,各地可对大工业用电费给予适当补贴。疫情防控期间,对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船闸收费继续执行下调10%减免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社保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执行16%,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2020年2-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2-4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 3.巩固和拓展减税成效。落实好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享受税收优惠小微企业范围等政策,积极贯彻国家鼓励科技创新、吸引高端人才等税收优惠政策。2020年,继续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法定最低税额标准征收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乘用车车船税;契税执行3%税率。各地在规定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内,可进一步优化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降低税额标准。按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支持金融机构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融资和小微、民营企业等信贷投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压降成本费率,努力使小微贷款利率比上年明显下降。用足用好央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额度,落实中央贴息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确保贷款利率低于1.6%,各地可给予进一步支持。“税融通”业务支持对象从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到M级,2020年累计投放额200亿元以上。支持各地对无还本续贷落实较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奖励。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三农”、科技型企业等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担保业务,各级财政适当给予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支持发展供应链金融,推动供应链核心企业对上下游中小企业应付账款予以确权,拓宽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 5.支持更多优质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2020年,省财政继续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完成改制并挂牌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融资企业,省财政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70万元。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等境内外公开市场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400万元奖励。鼓励各地配套制定奖补政策。 6.扩大省级股权投资基金有效投入。2020年,从省财政支持“三重一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资金中切块50%,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直投。建立健全省级股权投资基金激励机制,对政策性要求实现较好且连续两年完成资金募集和项目投资预期目标任务的子基金管理机构,由母基金扩大合作规模或支持其新设子基金。 二、持续培育壮大新动能 7.推动新兴产业发展。完善“三重一创”、制造强省政策体系,优化资金使用结构,优先支持集成电路、智能家电、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机器人、人工智能和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发展,支持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创新和5G重大项目建设。2020年,优先从“三重一创”、制造强省、创新型省份资金中,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国家创新发展试验区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补。从制造强省资金中,对符合条件的提升产业链水平及数字化转型、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企业,按项目投资额给予一定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提升产业基础能力技改项目,按设备购置额给予一定补助。各地可对创新型民营、外资企业年研发投入占比3%以上的部分给予一定补助,可对有市场、有技术、有效益的复规企业给予一定奖补。疫情防控期间,对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重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按增购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 8.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2020年,从创新型省份资金中,对入驻安徽创新馆的科技服务资源主体给予绩效奖补,最高100万元。省财政分别安排2亿元,注入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省科技融资担保公司。从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项目专项资金、“三重一创”资金中,对能源研究院、人工智能研究院、大健康研究院、环境科学研发平台、未来技术综合研究基地等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和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布局组建给予支持。从制造强省资金中,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研制企业和示范应用企业,依规分类分档给予一次性奖补。对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全面执行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各地可再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的25%给予奖补。根据初创期科技企业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各地可对其给予相应奖励,用于企业研发投入。 9.支持培养和引进人才。2020年,省财政继续统筹安排6亿元左右,深入实施新时代“江淮英才计划”等,支持培养引进高端领军人才等。遴选支持一批省“115”产业创新团队和“特支计划”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培养一批外籍和留学回国高层次博士后青年人才,选拔一批“安徽省技术能手”,表彰一批“安徽省突出贡献人才奖”,奖补一批引才突出平台单位。新引进和扶持提升高层次人才团队50家以上。深化编制周转池制度改革,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效在职称评审、绩效考核等方面的比重。鼓励各地加大人才公寓房建设,保障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住房需求。 三、努力扩大有效需求 10.加强项目谋划和储备。围绕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部地区崛起等重大战略实施,积极对接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方向,聚焦先进制造、公共卫生、民生保障、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谋划储备和实施一批重点项目。省继续安排部分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工程及重点项目谋划和前期工作。 11.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2020年,统筹组织4200个省重点续建项目有序复工,新开工省重点项目1800个以上、竣工700个以上。聚焦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方向,实施亿元以上重点技改项目1000个以上。按月组织协调重大项目开工,全面落实高质量“四督四保”制度和“五项机制”要求。加快专项债券发行、资金拨付和使用进度,8月底前完成全年专项债券发行任务,对预算已安排的专项债券项目,允许使用财政库款提前开展项目建设。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1年未开工的项目,及时调整投资计划。 12.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需求。搭建重点项目服务“绿色通道”,实行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能耗指标围着项目走、严守生态红线优化路径走。省调度的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和基础科研项目,从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予以安排。对完成省下达能耗强度控制目标任务的市,新建符合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用能指标由省统筹协调。对于铁路、公路、水利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需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的其他工程,可依法按程序向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先行用地。 13.多渠道扩大服务供给。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按规定对养老机构给予建设补助、运营补贴等。支持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房或转型为护理院、康复医院等,按规定享受相应补助补贴。各地可对医养结合示范单位给予奖励。大型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按规定给予财政补助。省财政对新增国家5A级旅游景区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全域旅游示范区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对旅游领军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按规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支持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将智能信包(快件)箱等快递末端设施纳入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和社区公共服务基本目录,予以优先保障。 14.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以需求为导向,引导土地供应和金融投放,合理安排建设规模,优化住房供给结构,促进住房市场供需平衡、房价稳定。大力发展租赁住房,给予规划、土地、金融等支持。2020年,支持整治改造老旧小区700个左右,支持建设一批城市停车场等城镇基础设施补短板、扩内需项目。棚户区改造基本建成15.3万套。 15.不断优化消费环境。支持改造提升街区环境、交通设施、商业质量、智慧街区等配套项目,2020年,培育50条省级特色商业街区,打造一批品质夜市和便民消费圈。发挥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作用,改善流通业公共服务体系。统筹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重点扶持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加快培育在线教育、在线办公、数字娱乐、数字生活等新业态新模式,释放新兴消费潜力。 四、推进重点领域改革和对外开放 16.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深化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推动授权放权工作有序开展、全面落实。逐步将符合条件的省属企业整体上市后的国有股权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运作管理,壮大“两类公司”资本实力,促进国有资本向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和优势企业集中。完成210万吨煤炭过剩产能退出任务。 17.坚定不移扩大招商引资。鼓励各地因地制宜依法依规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紧盯沪苏浙等地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科创潜力新兴企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开展针对性的招商对接洽谈活动。鼓励开发区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制定成本分担和利益分享、人才交流合作、产业转移协作等方面的措施,共建产业园区。对重大产业项目,各地可参考落地成本、投资进度、投产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在项目达产后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提升招商活动市场化水平,对成功引进省外项目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招商团队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受益地(园区)给予相应奖励。办好2020世界制造业大会、中国(安徽)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交易会、中国安徽名优农产品暨农业产业化交易会,申办2020世界显示产业大会。 18.支持外贸进出口。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市场,努力巩固传统市场,大力开拓“一带一路”等新兴市场,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国际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给予支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和渗透率。支持企业建设“海外仓”。完善分类指导,优化对外投资结构,拓展第三方市场合作,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承揽境外工程项目提供优质服务。 五、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19.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一圈五区”建设。全面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及安徽行动计划,落实国家“三张清单”明确的重点任务,推进与沪苏浙达成的118个首轮合作项目。支持合肥都市圈扩容,加快合六经济走廊、合淮产业走廊建设,积极建设合芜、合马、合铜、合滁、合桐发展带。支持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发展水平。支持皖江城市带错位承接、高端承接、链式承接、集群承接产业,推进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改革创新发展。支持皖北地区高质量发展,高水平打造皖北承接产业转移集聚区。深入落实对大别山革命老区倾斜政策,重点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和对外联通通道建设。高标准建设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支持打造长三角健康养生基地。 20.支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省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优质专用粮食生产,扶持生猪稳产保供,支持秸秆综合利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继续安排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支持农产品加工业“五个一批”加快发展。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推进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全面推开育肥猪保险,取消省级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门槛。高质量完成380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继续采取先建后补方式,优化升级农村电商。抓好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和公共卫生服务水平。2020年,省财政统筹安排50亿元左右,支持乡村振兴。 六、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 21.确保脱贫攻坚任务如期全面完成。聚焦大别山等革命老区、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继续加大各级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加大受疫情影响的贫困人口及其家庭临时救助力度。落实社保扶贫兜底政策,实现贫困人口应保尽保。落实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增长机制,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试点。支持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探索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 22.坚决防范重点领域风险。支持依法合规多举措化解到期存量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有效使用证券机构市场化纾困基金,处置化解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债券违约等风险。支持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所在市、县(市、区)可给予单户债权机构最高500万元的奖励,省级按实际奖励额给予一定补助。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实施“精准拆弹”,鼓励债权人采取一致行动,分类施策化解企业债务风险。支持中小法人银行通过引进优质合格战略投资者等方式补充资本,稳妥有序化解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 23.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建设、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节能技改进行奖补。深入实施新安江流域、滁河流域、沱湖流域、大别山区水环境和全省地表水断面、空气环境质量等生态补偿制度。支持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推进农村厕所改造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民生工程。依法依规完善排放标准和“一厂一策”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绩效分级差异管控,环保绩效A级企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可以不参与应急减排,杜绝简单“一刀切”。 七、保障和改善民生 24.加强民生投入保障。大力压减非刚性、非重点项目支出,省级项目支出中用于日常运转的平均压减5%,公用经费在前两年已经压减10%基础上再平均压减5%,用于基本民生等。精准高效实施民生工程。 25.促进稳定和扩大就业。对上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业,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继续实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职工在岗培训补贴政策。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贴,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组织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20岁以下登记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2020年可再享受政策1年。 26.稳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全面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推动和完善失业、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全面推开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适度提高救助标准。2020年,继续按规定提高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八、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27.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常态化开展领导干部点对点联系重点民营企业活动。建立优秀民营企业家服务档案,将优秀民营企业家纳入“江淮优才卡”服务对象,组织一批“专精特新”、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赴境外学习研修。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徽省百家优秀民营企业和百名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各级党委和政府可聘请优秀民营企业家担任发展顾问,制定重要涉企政策征求民营企业家意见,研究重要经济工作视情邀请民营企业家代表参与或列席。各级政府及国有企业要依法履行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 28.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推行新型政务服务“皖事通办”,全面开展7×24小时不打烊“随时办”服务。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统一核发有关证件。企业开办1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生产制造企业抵押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结。各类开发园区实施区域评估,评估结果适用于区域内各类市场主体,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及时准确公示对企业的行政执法信息,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29.深入推进“四送一服”“三比一增”。全面落实联系包保机制,用好“四送一服”综合服务平台,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和深度,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难题。常态化实施“四送一服”双千工程,2020年二季度、四季度分别开展为期1个月的集中活动,当前要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作为重点任务。按季开展比创新、比创业、比创造、增动能活动。 30.加大政策督查落实。省直有关单位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加强舆论研判和预期管理,做好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稳定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信心。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要对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监督,适时组织评估,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在实处、抓出实效。 本意见发布后,如国家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安徽省应对疫情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
一、财税支持政策(61条) 1.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增产扩产,对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企业签订合同并顺利达产后,按增购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直接调度的重点企业,依据增购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进行补助。(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2.健全重点防控物资产业链,实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目录管理,由各市审核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审定后入库。对目录内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疫情防控相关技改项目,按增购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3.自1月1日起,对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税务局) 4.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等。(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税务局) 5.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停产停工、关门歇业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税务局) 6.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中小微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税务局) 7.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申请中央财政专项再贷款贴息的,由企业于5月10日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申请资料包括:贴息资金申请表、2020年1月1日之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以及贷款发放凭证。 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申请中央财政贴息的,比照上述程序申报。5月31日后,如中央财政继续实施贴息政策,省财政将积极争取中央政策支持。(皖财金〔2020〕83号,省财政厅) 8.实施定点企业就业奖补,对承担疫情防控防护设备设施生产任务的定点企业,各地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定的奖补。(皖财企〔2020〕88号,省财政厅) 9.采取“先立项、后补助”方式支持。对于建设期内创新技术、产品获得相应注册或生产资质的项目,符合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遴选标准的予以纳入,给予研发投入最高50%补助。对产业化设备投入,比照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给予20%补助。项目完成并验收后,资金一次性拨付,单个项目最高补助3000万。项目投资按照建设期核定,原则上为一年(生物制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研发周期较长项目按实际情况核定)。(皖发改产业〔2020〕68号,省发展改革委) 10.对《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所列有关物资,海关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2020年3月31日前,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资免征关税,含对美加征的关税,已经征税的立即办理退税手续。对符合鼓励类产业条目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进口减免税设备用于扩充产能的,经报备可先进口后补办减免税审批手续。(合关办发〔2020〕25号,合肥海关) 11.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合关办发〔2020〕25号,合肥海关) 12.对于2020年1月申报进口的汇总征税的报关单,准许其在2月24日前缴纳税款。对于2020年1月申报进口的非汇总征税报关单,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安徽省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延期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对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进口的设备、原材料等可适用较低布控查验率和汇总征税优惠,企业可先行办理通关后缴纳税款。(合关办发〔2020〕25号,合肥海关) 13.从省级相关文化和旅游资金中切块,作为纾困帮扶资金,主要支持范围: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网吧等企业。(皖文旅发〔2020〕23号,省文化和旅游厅) 14.对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网吧申报的有关项目优先给予资金补助、贷款贴息支持。(皖文旅发〔2020〕23号,省文化和旅游厅) 15.运用好各级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疫后恢复生产,稳定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皖文旅发〔2020〕23号,省文化和旅游厅) 16.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加快旅游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17号)等文件,指导符合条件的文化旅游项目、企事业单位及时申报奖补资金,在规范审核基础上,加快拨付进度,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渡过眼前难关,有序恢复生产经营。(皖文旅发〔2020〕23号,省文化和旅游厅) 17.支持涉农企业创新市场营销方式,采取线上售卖、线下送货等方式,充分利用淘宝、京东、抖音直播等电商平台开拓线上营销渠道,鼓励市县按照有关规定对电商平台促销宣传、快递运费等给予补贴奖励。(皖政办明电〔2020〕7号,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省财政厅) 18.各地可对年屠宰能力超过5000吨的家禽屠宰企业储存耗损和用电费用给予适当补贴,省级农业产业化资金予以适当奖补。(皖政办明电〔2020〕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 19.对持有祖代以上有效《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养殖场(户),各地可按每套3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将养殖场户贷款贴息补助范围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调整为年出栏500头以上。(皖政办明电〔2020〕7号,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 20.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皖政办明电〔2020〕7号,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 21.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涉农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疫情防控民生保障生产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皖政办明电〔2020〕7号,省税务局) 22.实施禽肉临时收储补贴、存栏种禽补贴等政策措施,鼓励家禽屠宰加工企业以不低于市场价格积极收储活禽,大力推行“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皖办明电〔2020〕13号) 23.对企业参加省级确定的重点展会,因疫情影响不能参加境外专业展会的,已支付但不能退回的展位费予以全额补助。(皖办明电〔2020〕13号) 24.组织开展涉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网上申报,特事特办,简化程序,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的,原则上4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兑现周期较长的财政资金,可按进度分期兑现。(皖办明电〔2020〕13号) 2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 26.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第一条) 27.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财税〔2015〕4号) 28.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财税2016年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二款) 2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3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19〕24号) 31.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9〕264号第二条、第三条) 32.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字〔1999〕264号) 3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0〕42号) 34.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税发〔2009〕10号第二条) 35.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三第一条第七款) 36.第三方医疗机构受托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9〕20号第二条) 37.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 38.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免征车船税。(《车船税法》第三条) 39.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医疗废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第二项) 4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4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财税〔2018〕99号)第一条) 4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43.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财税〔2011〕137号) 44.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12〕75号) 45.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车船税。(《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第五条) 46.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47.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 48.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财税〔2002〕2号) 49.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五款) 50.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第一款) 51.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第二款) 52.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18〕15号) 53.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属于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公告2019年第99号) 54.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5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财税〔2019〕13号第一条) 56.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57.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财税法〔2019〕119号) 58.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省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乘用车的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分别降至16元/吨、8元/吨、16元/吨、16元/吨、36元/辆、60元/辆。(《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法〔2019〕121号) 59.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征收管理渠道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2033号)第七条) 60.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第39号第八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6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皖政〔2003〕37号) 二、降成本支持政策(25条) 1.降低中小微企业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2020年2月、3月、4月)。(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配合) 2.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2020年2月、3月、4月)房租。(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3.对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基地、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支持。(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4.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鼓励各地给予一定资金补贴。(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5.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困难,实行“欠费不停供、不收滞纳金”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配合) 6.按规定给予平价店补贴支持,落实对设立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区的大型超市、社区连锁店暂缓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规定。(皖发改价费函〔2020〕47号,省发展改革委) 7.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至今年2月1日。(皖发改价格函〔2020〕63号,省发展改革委) 8.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收取,不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皖发改价格函〔2020〕63号,省发展改革委) 9.对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皖发改价格函〔2020〕63号,省发展改革委) 10.在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内,对我省申请人按照国家标准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隔离(防护)眼罩等所涉及医疗器械新产品,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其注册费一律实行零收费。(皖发改价格函〔2020〕63号,省发展改革委) 11.将政府组织并持有合法手续的农民工包车运输车辆,纳入疫情防控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范围,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民工包车运输的紧急通知》,省交通运输厅) 12.疫情防控期间,省市场监管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省内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减少50%;省市场监管局所属质量与标准化研究机构,对省内企业所需的中外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费用予以免收。(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13.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免收省内企业的注册检验费、应急检验费。(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14.鼓励社会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根据自身实际与企业需求视情减免收费;鼓励各类农贸市场开办者对疫情防控期间场内经营者摊位费予以免收或减收。(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15.落实专利费用减缴政策,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专利收费减缴备案,扩大减缴企业覆盖面。(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16.省质检院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省内生产企业送检的疫情防护物资检验检测费一律免收。所有复工企业送检的非疫情防护物资检测费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对特别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检测收费“一事一议”。(皖市监办函〔2020〕57 号,省市场监管局) 17.支持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建金函〔2020〕114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8.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确因流动资金紧张、交费有困难的,疫情防控期间实行欠费不停电措施。(皖电办〔2020〕46号,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19.组织实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工作,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暂退工作要在2020年3月5日前完成。(皖文旅发〔2020〕23号,省文化和旅游厅) 20.对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进口货物的滞报金,起征日顺延至安徽省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涉及补办减免税手续的,在减免税证明正式签发之日起14日内申报的,免征滞报金。(合关办发〔2020〕25号,合肥海关) 21.对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皖政办明电〔2020〕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22.涉农企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皖政办明电〔2020〕7号,省发展改革委) 23. 2月到6月可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皖政办明电〔2020〕7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24.对承担市场保供的农业企业免费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皖政办明电〔2020〕7号,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 25.鼓励电信运营企业、云平台企业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免费提供云上办公服务。(皖办明电〔2020〕13号) 三、稳岗创业支持政策(42条) 1.将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放宽至上年度全国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2.对按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要求,提前复工复产、纳入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企业,所在市、县可使用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每天200元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3.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4.各地结合稳就业需求,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可重复享受。(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5.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6.2019年末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限24个月(含)以上的市,可将受外部环境或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纳入重点企业(困难企业)范围,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具体标准由符合条件的市政府自行确定。(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7.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对因受疫情影响,逾期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保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缓交、缓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 9.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0.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配合) 11.鼓励返乡创业企业、小微企业、就业扶贫车间优先参加工伤保险,降低企业因疫情产生的工伤风险。(皖人社明电〔2020〕 2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 12.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对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皖人社明电〔2020〕 2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 13.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皖人社明电〔2020〕 2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 14.对重点企业通过开展企业间用工余缺调剂稳定职工队伍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调剂就业职工人数给予一定的补贴。(皖人社明电〔2020〕 2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 15.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将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提高到不低于人均1000元,培训对象扩大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且入职不超过12个月的所有员工。将职工转岗转业培训的实施主体从重点企业(困难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补贴标准不变。(皖人社明电〔2020〕 2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 16.人社部门近2年来支持建设的各类创业载体,要对入驻的各类创业主体减免房租(2020年2月免收,3月、4月减半),其中创业载体为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免收3个月房租(2020年2月、3月、4月)。(皖人社明电〔2020〕 2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 17.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皖人社明电〔2020〕1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8.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皖人社明电〔2020〕1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9.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皖人社明电〔2020〕1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或在从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过程中发生符合工伤认定情形的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时,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理程序。(皖人社明电〔2020〕2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1.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或救治等原因导致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皖人社明电〔2020〕2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2.开辟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快捷通道,为相关医疗机构和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对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提供救治的医疗机构,不受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限制,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及时结算支付。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认定为工伤的人员,确需转院诊疗的,不受转诊转院和备案登记限制,工伤保险基金应及时结算支付。(皖人社明电〔2020〕2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3.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职工,救治过程中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最新版)所涵盖的药品、诊疗项目以及产生的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皖人社明电〔2020〕2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4.通过行业协会和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对复工复产企业提供免费在线技术培训,协调解决防疫物资的采购,组织企业间互帮互济。(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25.指导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文化和旅游企业,申请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皖文旅发〔2020〕23号,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6.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暂时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文化和旅游企业,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皖文旅发〔2020〕23号,省文化和旅游厅) 27.对因受疫情影响,逾期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保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缓交、缓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皖文旅发〔2020〕23号,省文化和旅游厅) 28.优先支持饲料、畜禽屠宰、农产品加工以及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生产和农产品物流配送等生产经营企业加快复工复产。(皖政办明电〔2020〕7号,各市人民政府) 29.结合脱贫攻坚,组织本地因疫情暂时无法外出务工人员和低收入人员,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对接,就地就近就业,满足稳产保供用工需求。(皖政办明电〔2020〕7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0.引导暂时难以外出农民工参加农村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改造,同时不误农时投入春季农业生产。(皖人社明电〔2020〕3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1.搭建市内企业用工余缺调剂平台,鼓励经营存在淡旺季特征、用工峰谷互补的企业开展富余员工“转岗共享”,引导餐饮、旅游、酒店等暂未复工企业闲置劳动力调剂到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订单多的外贸制造企业。(皖人社明电〔2020〕3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2.对来自低风险县域的农民工在输出地、输入地体温检测均为正常的,可直接上岗复工。对来自中风险县域的农民工,由输出地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下同)出具《健康状况随访记录表》或“健康码”,在输出地、输入地体温检测均为正常的,可直接上岗复工。对来自高风险县域的农民工,由输出地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健康状况随访记录表》或“健康码”,并由输入地按要求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后可上岗复工。(皖人社明电〔2020〕3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3.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复工企业返岗农民工名单,对来源于同一城市、人数较多的地方,制定“点对点、一站式”包车运输方案,确保实现农民工“出家门进车门、下车门进厂门”的安全直达运输。(皖人社明电〔2020〕3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4.集中发布沪苏浙一市两省企业复工计划和招聘信息,做好返岗农民工跨省市包车运输工作,帮助农民工安全、有序、快速返岗复工。(皖人社明电〔2020〕3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5.安全有序复工复产。低风险地区全面复工复产,取消不合理限制,不得对企业复工复产设置条件,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时间。中风险地区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合理安排复工复产,组织员工有序返岗,做到疫情防控与企业复工复产同步进行。高风险地区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产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正常运转,指导其他企业采取灵活方案安排员工工作,及时研判疫情走势,确保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再逐步有序扩大复工复产范围。(皖办明电〔2020〕13号) 36.推动县乡村农资经营网点全面营业,建立农资“点对点”保供运输绿色通道。(皖办明电〔2020〕13号) 37.小微企业与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皖办明电〔2020〕13号) 38.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符合条件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皖办明电〔2020〕13号) 39.将受疫情影响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皖办明电〔2020〕13号) 40.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截至2020年底。(皖办明电〔2020〕13号) 41.疫情防控期间,对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受疫情影响下岗失业的企业职工,不符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可发放最长3个月的失业补助金,补助标准最高1000元/月,与失业保险金不同时享受,具体标准由各市自行制定。(皖办明电〔2020〕13号) 42.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皖办明电〔2020〕13号) 四、金融支持政策(22条) 1.对国家及省确定的名单内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人行合肥中心支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由财政再给予50%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皖政办明电〔2020〕6号,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疫情发生前3个月生产经营正常,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对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无还本续贷。(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3.徽商银行、省农信社2020年全年分别安排不少于100亿元、200亿元的专项贷款,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皖政办明电〔2020〕6号,徽商银行、省农信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4.用好央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额度和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确保企业获得贷款期限不超过2天、实际贷款利率低于1.6%。(皖办明电〔2020〕13号) 5.安排50亿元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以“央行直通车”模式发放,全年发放不少于1000亿元的再贷款、再贴现。(皖政办明电〔2020〕6号,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配合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设立应急专项信贷资金,对疫情防控物资、设备生产企业,以及疫情发生前3个月生产经营正常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优惠利率及优惠贷款条件提供直接贷款,或通过合作银行提供转贷,符合条件的担保贷款纳入“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开行安徽分行、进出口银行安徽分行、农发行安徽分行、省信用担保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8.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牵头,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信用担保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9.对2020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无需提供抵质押作为反担保、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2%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省财政按照每年担保贷款实际发生额的1%给予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对单一融资担保机构单户企业担保贷款业务的补贴最高可达10万元。(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信用担保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并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信用担保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出险理赔,开辟理赔绿色通道,快速理赔,应赔尽赔。(皖政办明电〔2020〕6号,安徽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通过简化贷款手续、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提供差异化优惠金融服务。(皖银保监发〔2020〕1号,安徽银保监局) 13.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已实际用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信贷资金和租赁、信托等资金存量,根据企业需求,通过协商沟通,采取调整合同条款等方式,对本金予以缓收、对利息予以减免。(皖银保监发〔2020〕1号,安徽银保监局) 14.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不得盲目拒赔、惜赔、缓赔,不得因疫情影响对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等涉企险种盲目拒保或单方中断承保。(皖银保监发〔2020〕1号,安徽银保监局) 15.省级融资再担保机构继续免收再担保费。(皖财金〔2020〕83号,省财政厅) 16.支持中小微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对有融资需求的企业,主动服务、全程指导,帮助对接落实金融、担保、保险等部门。(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17.全面推广电e贷、电e票业务,积极协调提供在线低成本金融服务,着力缓解下游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皖电办〔2020〕46号,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18.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涉农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皖政办明电〔2020〕7号,安徽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9.帮助受疫情影响的外贸企业办理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和国际信用保险理赔等。(皖办明电〔2020〕13号) 20. 2020年省财政继续安排库款资金10亿元,市、县(市、区)按不低于2倍配套,设立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池。(皖办明电〔2020〕13号) 21.将“税融通”业务支持对象从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到M级,2020年累计投放额200亿元以上。(皖办明电〔2020〕13号) 22.为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中小微企业使用贷款发放工资,或为中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人提供增信的,政策性担保费率按不超过1%执行、业务办理期限压缩50%以上,由各市、县(市、区)给予担保机构保费补贴和代偿补偿支持,省财政统筹相关资金给予奖励。(皖办明电〔2020〕13号) 五、优化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政策(54条) 1.启动疫情防控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急审批程序,实施容缺受理、简化程序、风险评估、附条件审批等措施,提升审批效率。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药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 2.对新申报医护类、药品类科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立项。(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局) 3.各收费公路经营单位要开通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绿色通道”,对持有统一式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承担运输任务及空载返程的车辆,一律免收通行费。 疫情防控时期,蔬菜、肉蛋奶、畜禽及产品、水产品、粮油等重要生活物资及种畜禽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按照上述政策执行。(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交通运输厅) 4.对省内跨市运输应急物资的,通行证由承担具体运输任务的承运单位或驾驶人按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公布的式样,在本地自行打印,自行填写;跨省运输应急物资的,通行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顺畅通行的紧急通知》(交运明电〔2020〕37号)有关规定,由承运单位或驾驶人按交通运输部门户网站公布的式样,在本地自行打印,自行填写。通行证随车携带,享受免费通行政策。(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交通运输厅) 5.对新开办企业提供公章刻制免单服务,实行全程网办、一日办结。积极提供政务服务全流程免费邮寄服务。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审批服务事项,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实行容缺办理、特事特办。(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数据资源局、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药监局、省邮政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确定。(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国资委、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安徽省自然资源系统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和补正期限在2020年1月24日到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前到期的,矿业权人可以在有效期和补正期限到期后3个月内,提出延续、保留等矿业权审批登记申请或提交补正材料。(皖自然资矿权函〔2020〕10号,省自然资源厅) 8.疫情防控期间,适当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履约监管方式,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对于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皖自然资权函〔2020〕1号,省自然资源厅) 9.对已供应成交地块(国有建设用地),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竞得人可申请延期签订。(皖自然资权函〔2020〕1号,省自然资源厅) 10.涉及生产许可证的复产转产企业产品,压缩审批时限,加快办理。具备生产条件但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后,当场办结发证。(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11.疫情防控期间,新申请粮食加工品(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淀粉制品(粉丝、粉条、粉皮)、非发酵性豆制品、茶叶、食糖分装等较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的,试行告知承诺制。企业书面承诺符合食品生产企业条件的,各地可实施“先证后查”。加强后续检查,保障食品安全。(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12.对已通过医疗器械注册检验、且声明(或自我承诺)产品符合红外耳温计型式评价大纲要求的生产企业,先行颁发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再实施技术审查或样机型式评价试验。(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13.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期满,符合条件的生产单位,鼓励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14.疫情防控需要新增相关技术能力扩项的检验检测机构,采取告知承诺、远程监控评审、专家文审等方式加快办理资质认定。评审整改环节一律停止现场复核,改为邮寄或网上传递“视频整改资料”确认。资质认定证书全部快递送达。(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15.对于生产疫情防控产品的企业,简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批程序,暂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可在实地核查的同时组织现场抽样,实地核查和抽样检验均合格的,立即发证。(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16.生产企业转产医用口罩、防护服等应急物资的,合并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检查流程,启动加急检验检测程序,同时认可企业的部分自检报告。对符合条件的立即办理产品注册和发放许可证。(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17.完善疫情防控急需医疗器械及医疗机构制剂应急审评审批机制,加快审评审批速度。对具备应急申报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的企业,安排专门人员,实行首接首办负责制,一对一、点对点,在线指导,限时办结。(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18.实现 CCC 免办行政确认无纸化、即来即办,允许材料事后补全。(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19.对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和企业注销(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延期至疫情解除后 1 个月内办理。(皖市监发〔2020〕10号,省市场监管局) 20.受疫情影响不能如期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延续的企业,原有证书有效期限顺延至疫情解除后 2个月;对于受疫情影响不能如期接受实地核查、后置现场审查或全覆盖例行检查的企业,审查组织单位可延长实地核查、后置现场审查或全覆盖例行检查的时限至疫情解除后 2个月。(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21.自 1 月 24 日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允许有效期顺延至疫情解除后 1个月;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到期的,允许延期使用至当地疫情解除后 90天内。(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22.对到期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授权,经所在单位自行核查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后,延长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 1个月内申请复查;对近期在网上已申请,待疫情解除后安排专家现场考核。(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23.特种设备生产和移动式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许可(核准)有效期届满不足 6个月的,可以申请延期换证,有效期不超过 1 年。已申请评审换证但因疫情防控无法完成现场或其他方式评审的单位,审批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后,可以申请延期换证。(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24.检验检测机构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复查换证的,允许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对复工复产企业的认证证书有效期满的,允许顺延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25.商标注册续展申请手续因疫情影响未能在宽展期内办理的,允许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 2 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26.对列入疫情救治的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及车站等场所的特种设备,确保实施应急检验;对复工复产生产企业的特种设备,优先安排检验,确保企业按时恢复生产;对维保有效期满的电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协商,调整或延长现场维保周期,或者远程指导使用单位自行维保。(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27.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及时撤销行政处罚公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对由于地址失联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交相关资料和申请后不再进行实地核查,直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对因受疫情影响失联的企业,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28.疫情防控期间履行社会责任有突出表现的“黑名单”企业,可申请提前移出“黑名单”。(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29.对有相关需求的部门和单位,建立绿色通道,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医疗设备的检定校准等计量技术服务工作,确保量值准确可靠。(皖市监办函〔 2020〕 44 号,省市场监管局) 30.允许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核酸检测,鼓励我省拥有分子生物学实验室、二级生物安全柜等先进设备和相应技术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响应国家号召,充分利用我省科研技术优势,积极参与新型冠状病毒防疫相关检测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皖市监办函〔 2020〕48 号,省市场监管局) 31.积极支持我省外贸出口企业复产,加快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的转换,推动出口产品依据国际标准和国内标准的衔接。对依据国际标准生产,且相关国际标准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安全要求的,允许其生产销售。同时,对于生产国外标准口罩用于出口、有能力生产国内标准口罩未取得相关资质的企业,积极协调联动,帮助加快办理。(皖市监办函〔 2020〕57 号) 32.对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的审批事项要建立完善容缺受理、特事特办制度,实行“马上办”。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相关证照应按有关规定延长一定时限。(皖建审改办函〔2020〕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3.对省级核准的事项,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房地产开发、工程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延续,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延续;省级委托市审批的省级核准事项,包括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延期;省级下放市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核准延续。自2月3日开始到国家宣布疫情结束期间,到期未按时提交延续申请的,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可继续按延续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第19号公告《关于资质资格延续申请办理的公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4.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企业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变更、暂停、减容及其恢复等业务,实行“当日受理、次日办结”、“先办理、后补材料”,全力支持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皖电办〔2020〕46号,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35.协调省内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为企业提供费用低廉、高效便捷的保函和保单等多元化担保业务选择,允许企业合用汇总征税和“两步申报”业务担保,为符合条件的高级认证企业办理“两步申报”免担保手续,对海关担保备案手续随到随办。(合关办发〔2020〕25号,合肥海关) 36.对加工贸易企业(含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下同)因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过有效期(核销周期)的,办理手(账)册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充提交材料。对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可延期办理手续。在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的料件或成品经企业捐赠或被政府征用的,企业可先向海关提出申请,在登记货物基本信息后加快放行,允许企业复工后每月15日前对其上月内销情况办理集中申报。(合关办发〔2020〕25号,合肥海关) 37.对受疫情影响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企业优先开展AEO培育、优先认证,增加AEO企业数量,提升AEO企业通关便利化水平。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涉及信用等级调整的AEO认证企业,可在信用信息系统做甄别审核,暂缓进行信用等级调整,待疫情缓解后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处理。(合关办发〔2020〕25号,合肥海关) 38.加快组织物资招标采购,利用线上发标、远程异地评标、线上签订合同等方式,启动新一轮招标采购,采购规模10.21亿元,助推企业复工复产。打通物资供应绿色通道,建立跨区域物资调配机制,利用协议库存模式,提高物资供应效率。2月下达协议库存采购订单4.52亿元,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资信良好的中小微企业。(皖电办〔2020〕46号,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39.落实好蔬菜(包括瓜果、食用菌)、肉蛋奶、畜禽及产品、水产品、粮油等重要生活物资和农业生产资料点对点保供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畅通农业生产所需物资到乡村的运输通道。(皖政办明电〔2020〕7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 40.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急需药品,在一个再注册周期内未生产上市销售的品种,需恢复生产上市销售时,由企业提交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书面承诺即予批准,免于生产现场检查,通过开展产品上市后监管等方式加强产品质量监管。(皖药监办秘〔2020〕15号,省药监局) 41.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的,重新生产时,免于生产现场核查,由企业提交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书面承诺即予批准,通过开展产品上市后监管等方式加强产品质量监管。(皖药监办秘〔2020〕15号,省药监局) 42.疫情防控期间,药械化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延续注册、生产和经营的,可在疫情解除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皖药监办秘〔2020〕15号,省药监局) 43.疫情防控期间,药品生产企业发生质量负责人或者生产负责人变更、关键生产设备变更并经风险评估和验证的,可以采取告知性备案。药品生产企业依法可以委托检验的,可先委托后备案。(皖药监办秘〔2020〕15号,省药监局) 44.省域内(不含省界)市际、县际、县乡之间普通国省道不设管控站点。除高风险地区外,农村公路管控站点全面取消。(皖办明电〔2020〕13号) 45.低风险地区的市际、县际、县乡客运班线恢复运营。中风险地区的县域内客运班线恢复运营,市域内客运班线恢复运营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决定。(皖办明电〔2020〕13号) 46.落实长三角疫情防控交通一体化联动方案,建立省际交通运输协调机制,互相承认邻省颁发的企业生产原料、产品、农民工返岗包车等运输车辆通行证,快速检查、快速放行。(皖办明电〔2020〕13号) 47.对长三角地区联防联控互认机制取得相关证明的人员,可凭证明跨区域自由通行。(皖办明电〔2020〕13号) 48.依法依规稳妥推行承诺制审批,6月底前需开工的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皖办明电〔2020〕13号) 49.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审批服务事项,环评、能评、用地等环节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对燃煤发电等方面实行容缺办理、特事特办。(皖办明电〔2020〕13号) 50. 6月底前,对纳入稳投资重点工程包、省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能实质性开工的,可使用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各地可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实际需要,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中止出让程序,待疫情解除后继续出让。(皖办明电〔2020〕13号) 51.对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由各级政府全额收储。(皖办明电〔2020〕13号) 52.对符合条件、有订单生产任务的外贸外资企业,开通复工复产绿色通道,在保障防疫一线物资供应的前提下,对外贸外资企业所需防疫用品给予支持。(皖办明电〔2020〕13号) 53.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实行快速通关、快速验放,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皖办明电〔2020〕13号) 54.实施新冠肺炎防治技术产品创新及产业化专项,对新冠肺炎防治创新型技术、消毒杀菌产品、诊断试剂、疫苗、治疗性药品、医疗器械、智慧监(检)测平台等研发及产业化给予一定补助。(皖办明电〔2020〕13号)
安徽省关于依法科学精准抓实抓细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和2月26日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要求,按照“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原则,毫不放松地抓紧抓实抓细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工作,确保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努力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交通运输环节疫情防控 1.优化细化交通管控措施。对疫情低风险地区,不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收费站、服务区、省界和国省干线公路上设置检疫站点;对疫情中风险和高风险地区,不在高速公路主线、服务区设置检疫站点,确需封闭高速公路出入口或者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收费站和国省干线公路上设置检疫站点的,要报省政府审批,并通过增派人员、增设通道、改进程序等措施着力提高检疫效率,最大限度减少交通拥堵。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精准施策,切实做好交通运输环节的防输入工作。 2.加强运输场所防控。加强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车站、公交站场和交通运输工具的通风消毒,以及一线从业人员防护。做好乘客上车前的体温检测,引导督促乘客全程佩戴口罩。 3.加强重点地区防控。六安、安庆两市要在与湖北连接的国省道省界设置检测站点,对由鄂入皖车辆人员进行“两查一测”。与湖北省连接的农村公路检测站点,由属地县(市、区)政府确定,不得采取堆填、挖断等硬隔离方式阻断农村公路交通。 4.加强武汉(湖北)籍入皖车辆人员防控。在国省干线、高速公路出入口设立武汉(湖北)籍入皖车辆专用通道,对武汉(湖北)籍车辆人员建立并落实“两查一测”机制,由属地公安交管、交通执法、卫生防疫人员负责对其驾乘人员进行入境登记、体温检测,经体温检测无异常的立即放行,有异常的由医疗卫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置。 5.落实水路环节防控措施。客旅码头、汽车渡口及货运码头由属地政府督促企业落实防控与安全主体责任。载运乘客的大型汽渡应建立联防联控检测站点,对进出场站人员组织测温检查;货运码头靠港作业船舶严禁船上人员上岸;一线工作人员及乘员备齐必要的防护设备。 6.落实铁路、民航环节防控措施。严格落实进出港(站)旅客体温检测,做好高峰期应对预案,适时增设测温通道、安检通道,配置足量人员、设备。加强候机厅、候车站及飞机、列车等公开场所的通风消毒。一线工作人员备齐必要的防护设备。 7.落实出入境环节防控措施。在口岸一线进行针对性问询、排查出入境人员的旅行史、接触史等,主动发现涉及疫惰的线索,开展口岸防控。做好重点国家和地区疫情输入防控,加大对境外疫情迅速扩散国家和地区人员入境的管控。推动出入境人员健康申明卡(第三版)落实到位,做好微信小程序电子申报,实现不见面申报,降低人员交叉感染风险。 二、严格人员社会管控 8.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根据居民近期旅行史或居住史、目前健康状况、病例密切接触史等判断其传播疾病风险,将居民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人员,采取针对性的管控措施。高风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学观察机构或居家实施严格的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相关机构和社区对其进行严格管控。中风险人员严格落实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要求,自觉接受社区管理,低风险人员体温检测正常可出行和复工。对来自湖北省人员,一律集中隔离观察14天。 9.有效落实“四早”措施。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落实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四早”措施,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做好新冠肺炎病例、聚集性疫情、社区疫惰的监测和报告,鼓励单位和个人发现、报告相关病例和疫情。强化实验室检测和诊断,切实提升检测质量和诊断时效。综合运用流行病学调查和大数据分析方法,及时发现可疑病例、密切接触者并进行追踪管理。各地要指定发热门诊、定点收治医院开展发热病人筛查,及时诊断并隔离治疗新冠肺炎病例,做到“应检尽检”“应收尽收”“应治尽治”,防止漏诊、误诊,防止轻症转重症。 10.鼓励实行动态健康认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广个人健康码等信息平台,不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地区可采用个人健康申报等方式,居民通过网络平台申领电子健康码或通过社区申领纸质版健康码(健康通行卡),获得出行、复工等资格。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社区等综合判断个人健康风险等级,实现特殊时期动态健康认证。 三、抓实社区(村)疫情防控 11.落实社区防控责任。充分发挥社区动员能力,实行网格化、地毯式管理,责任到人,联系到户,确保各项防控措施切实落实、不留死角。针对未发现病例的社区,实行“外防输入”策略,做好组织动员、健康教育、信息告知、重点地区和高风险地区返回人员管理、环境卫生治理、物资准备等工作。针对出现病例或暴发疫惰的社区,实行“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策略,在采取上述措施基础上,还应当做好密切接触者管理和消毒等工作。针对出现疫情传播的社区,实行“内防蔓延、外防输出”策略,进一步实行疫区封锁、限制人员聚集等措施。 12.加强农村疫情防控。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以及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作用,组织动员农民群众开展群防群控。减少集市等人群聚集活动,做好出外打工人员防疫常识教育。对乡镇(涉农街道)和村组实行网格化管理,对发现病例的县,对疫点进行终未消毒和环境卫生清理,除有病例村组外,允许其他村组村民有序出行。具备条件且防控措施到位的乡村旅游场所,可逐步有序对外开放,经营主体落实防控责任,确保游客和工作人员健康安全。 13.充实基层管控力量。从上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抽调更多干部支援基层。社区(村)要组成专兼职结合的工作队伍,加强进出人员管理,做到最小化网格管理到位、人员跟踪随访到位、密切接触者管控到位、环境卫生整治到位、防病知识普及到位。协助疾控机构做好病例家庭、楼栋单元、单位办公室、会议室等疫点消毒及公共场所清洁消毒。 四、加强复工复产疫情防控 14.落实用工单位防控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督促企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规定,落实防控主体责任,指导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防控规范。用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复工复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返岗员工登记报备并建立员工健康台账。对于需要接受隔离医学观察但无相关症状的员工,经检测筛查排除感染,可适当缩短隔离时间,在做好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提前返岗。对处在隔离期间和入住集体宿舍的员工应每日进行2次体温检测。做好办公场所、工区及公共区域、职工宿舍的通风消毒、环境清理等工作,为员工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实行“进出检”制度,做好员工日常体温检测和健康监测。实施分区作业、分散错峰就餐,控制会议频次和规模,尽量减少人员聚集。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居家办公方式。单位应当设立隔离观察区域,员工出现可疑症状时应当及时隔离并安排就近就医,配合当地疾控部门做好病例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相关区域封闭消毒等工作。 15.做好员工返岗途中安全防控工作。各地要提前摸排员工返岗需求,动员集中出行,科学制定运送组织方案,做好行前体温测试等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及时处置。按照“一车一方案”原则,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推动劳务输入地和输出地对接,实施“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确保员工“出家门上车门、下车门进厂门”。 16.加强员工健康检测和个人防护。用工单位要切实掌握员工健康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复工复产后疫情防治知识科普宣传,设立可疑症状报告电话。引导员工减少不必要外出,避免去人群聚集尤其是空气流动性差的场所。在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正确佩戴口罩。员工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时,要及时向本单位如实报告。 五、落细重点场所疫情防控 17.加强公共服务类场所防控。对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生活必需类场所及酒店、宾馆等生活服务类场所,在精准有序推动开业的同时,严格落实环境卫生整治、消毒、通风、“进出检”、限流等措施,商超物品尽量提前包装标价,推荐顾客自助购物、自助结算,缩短排队等候时间。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单位要如实登记旅客信息,对来自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旅客进行排查并及时报告当地疾控机构,按照疾控机构的指导采取相应措施。对公共交通工具和机场、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按要求设立留验站,配备必要人员设备,严格落实体温筛检等防控措施,发现可疑入员应当劝阻其登乘,进行暂时隔离,并立即通知检疫部门或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处置。 18.强化特殊场所和重点人群防护措施。对监管场所、养老、救助、儿童福利、精神卫生医疗等机构,要压实属地责任,实施更严格的管理措施,防止外部传染源输入和内部疾病传播。开展预防性卫生措施,全面排查入监干警职工、养老、救助、福利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等,落实体温检测和健康监测制度,禁止有可疑症状的人员上岗。密切关注服刑人员、机构老年人、儿童、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状况,出现新冠肺炎可疑症状,应当立即隔离观察并及时送医排查。做好防控物资配备,加强日常消毒和环境卫生,加强个人卫生防护。出现确诊、疑似病例,应对其可能活动场所开展全面消杀,规范处置个人物品,对其密切接触者按要求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加强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医用废弃物人员、密闭空间服务人员等人群的防护,有针对性落实防控措施。 六、精准开展医疗救治 19.推广规范诊疗。落实“四早”“四集中”,严格执行国家最新版《诊疗方案》,在全省医疗机构推广规范诊疗,加强病情评估和管理,完善病情评估程序,做到普通型不转重型、重型不转危重型,努力提高治愈率。对重型和危重型患者的病情评估直至转为普通型为止。 20.规范发热门诊。加强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病例的监测、发现、报告,对无明确诱因的发热、提示可能罹患传染病的患者,或虽无发热症状、但呼吸道等症状明显的患者,立即进行实验室检测和影像学检查;发现有肺炎影像学特征的病例,立即进行病原学检测;怀疑为新冠肺炎病例或不能排除的,严格隔离治疗并报告当地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跟踪管理。 21.强化重症患者救治。对重型和危重型患者,严格实行“一人一方案”“一人一团队”“一天两会诊”“一天三查房”制度。对危重症患者,实行“1+1+1+1”(1位治疗团队首席专家、1位省诊疗组工作人员、1位院领导、1位市领导)包保制度,并确保每位患者2名主管医生和10名护士。省专家组加大指导力度,及时请求国家专家组指导,组织国家级远程会诊。 22.加强出院患者管理。按照最新版《诊疗方案》要求,出院患者继续进行14天健康状况监测,出院后第2周、第4周到医院随访、复诊。 23.做好其他患者救治。统筹做好孕妇、儿童、老人等人群和慢性病患者的日常治疗和应急救治,做到急重症患者救治有保障,慢性病患者用药有供应,一般患者就医有渠道。 24.加大科研攻关力度。加强药品和疫苗研发,加强病例分析研究,及时总结推广有效临床应用经验、有效诊疗方案。 七、统筹物资保障 25.扩大防护物资供应。对纳入调度、尚未复工的重点生产企业,逐个指导、精准调度,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落实各项惠企政策,完善政策配套实施办法,取消不合理审批,推动企业以最快的速度达到百分之百的产能。在复产企业现有产能基础上,通过改进生产工艺、新上生产线、扩建厂房、鼓励同类企业及时转产等方式,进一步扩大生产能力,持续增加防护物资有效供给,尽最大努力满足复产复工需求。 26.加强物资调配。各地要统筹辖区资源,除推动相关企业生产外,通过采购、捐赠、调剂等各种渠道,加强 N95口罩、医用防护服等特别紧缺医用物资的统一调拨,统筹解决企业口罩、消杀产品、手持测温仪等防护物资需求问题。积极推行“网上预约+定点投放”等供销模式,优化投放程序,确保保障供应有力有序。 八、实施群防群控 27.明确各方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准确分析把握疫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紧紧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压紧压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家庭责任、个人责任,依法依规落实科学防控、精准施策总要求,推动精准防控、重点防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 28.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优势,组织动员群众积极投身疫情防控,支持广大社工、义工和志愿者开展心理疏导、情绪支持、保障支持等服务。对因疫情在家隔离的孤寡老人、困难儿童、重病重残人员等群体,加强走访探视和必要帮助。 29.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隐瞒病情、病例接触史、武汉(湖北)旅居史等线索,经查核实的,由各地予以奖励。 30.加强宣传教育。切实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全社会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措施。及时回应媒体关切,引导群众切身感受疫情发展的向好趋势。全面做好政策解读,进一步凝聚民心、坚定信心、稳定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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