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家庭服务业协会(ANQING HOME SERVICE ASSOCIATION--AQHSA )是经安庆市民政局批准,于2018年11月在安庆成立的地区性家庭服务业的行业性组织,为全国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具有社会团体的法人资格。 安庆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的上级行业主管单位是安庆市商务局,本协会接受安庆市商务局、安庆市民政局等国家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并承办他们委托的任务。 安庆市家庭服务业协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一次。根据协会的章程,凡是安庆地区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团体和企业符合条件的均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力。不按时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严重违反法律和本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2024-11-07
2024-10-23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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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家庭服务业协会
章 程
(本章程经2018年11月7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安庆市家庭服务业协会,英文名称:ANQING HOME SERVICE ASSOCIATION,缩写:AQH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安庆市从事家庭服务的企业、组织和个人等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政府分忧、为企业搭台、为会员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支持配合在安庆市家庭服务业协会内及时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庆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安徽省安庆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改革与发展方向等提供建议和服务;对与行业发展有关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
(二)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行业技术与经济信息;跟踪了解行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和进步趋势,为会员单位、全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经政府部门授权,进行行业统计;
(三)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制修订行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技术标准并提供有关建议;
(四)配合政府部门建设行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五)开展行业内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市内品牌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联合行动,联系相关组织,规范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积极开拓外部市场;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协调、举办行业的展览(销)会,为企业开拓外部市场提供服务;
(七)依照有关规定创办刊物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八)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引导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九)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它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家庭服务的企业、组织及个人;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自愿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服从行规行约,维护本会的合法利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和报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一般任期为两届。如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延长任期。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从会员(非理事)中选举产生。监事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上述会议的表决。
监事的职责是:
(一)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财务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本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8年11月7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遵照国家宪法和法律条款之下,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安庆市家庭服务业协会
第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一、会长(1人)
安庆市邻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王春
二、常务副会长(6人)
1 安庆市蓝天保洁有限责任公司 葛长有
2 潜山呵护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王国苹
3 安庆市高派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杨 武
4 宿松县温馨老年公寓 赵长水
5 桐城市志红职业培训学校 吴友明
6 太湖县联友家政有限公司 阳宏秀
三、副会长(9人)
1 安徽天柱人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汪苗苗
2 望江县得力职业培训学校 章六枝
3 南京奥佳清洁有限公司(岳西) 汪 康
4 安庆博睿职业培训学校 汪 俊
5 怀宁县心心老年服务有限公司 陈建平
6 安庆市大观区福田幸福苑 李莎莎
7 安庆市康乐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李 庆
8 安庆现代妇产医院 李婷婷
9 岳西县皖嫂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余先梅
四、秘书长(1人)
丁伯平
安庆市家庭服务业协会
会费收缴及管理办法
(本办法经2018年11月7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一、为进一步规范安庆市家庭服务业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保障协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二、协会会费的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纳入本会统一财务管理。秘书处对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
三、安庆市家庭服务业协会会费标准如下:
1. 会员(单位)会费每年400元;个人会员无需缴费。
2. 理事(单位)会费每年800元;
3. 副会长(单位)会费每年1800元;
4. 常务副会长(单位)会费每年2500元;
5. 会长(单位)会费每年3000元。
四、安庆市家庭服务业协会会员会费按年度缴纳。
五、会员应在每年度的第一个月(即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缴纳当年的会费,并汇入本会指定银行账户。
六、经批准加入本会的新会员,应在接到入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当年会费:在6月份之前入会的会员,免除当年会费。6月份之后入会的会员,缴纳一半会费。
七、会员连续两年不按时缴纳会费,经通知后,仍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八、会员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生活困难的,经会员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核准同意,可酌情减免当年部分会费。
九、家庭服务业协会会费限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本着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工作会议以及各专项工作会议;
2.开展会员活动和业务交流;
3.维持办公设施日常运行的费用,以及购置固定资产、易耗办公用品等;
4.协会工作人员的薪酬和兼职人员的劳务费;
5.理事会审定的其他必要支出。
十、严格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制度,建立会费收支账户及收支明细账目,每季度向会长书面呈报会费收支情况。每年应对年度会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在年度结束的3个月内将年度会费收支报告报理事会审议。秘书处应将审议后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和审计报告向全体会员公布。
十一、会费标准根据需要可进行调整,但执行年度不少于两年。调整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审议,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有效。
十二、本办法自安庆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后有效。
安庆市家庭服务业协会
理事会
(19人,排名不分先后)
1 安庆市邻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王 春
2 安庆市蓝天保洁有限责任公司 葛长有
3 潜山呵护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王国苹
4 安庆市高派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杨 武
5 宿松县温馨老年公寓 赵长水
6 桐城市志红职业培训学校 吴友明
7 太湖县联友家政有限公司 阳宏秀
8 安徽天柱人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汪苗苗
9 望江县得力职业培训学校 章六枝
10 南京奥佳清洁有限公司(岳西) 汪 康
11 安庆博睿职业培训学校 汪 俊
12 怀宁县心心老年服务有限公司 陈建平
13 安庆市大观区福田幸福苑 李莎莎
14 安庆市康乐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李 庆
15 安庆现代妇产医院 李婷婷
16 岳西县皖嫂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余先梅
17 安庆市韵味妈妈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陈 辉
18 安庆市明康社会工作发展中心 张来风
19 安庆市蓝天职业培训学校 刘 勇
安庆市家庭服务业协会
监事
(1人)
1 安庆市三联家政服务所 陈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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